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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告诉你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阅读:36727次 更新时间:2023-05-15

尊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作为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今天普法君带你了解

民法典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子女长大离开父母去外地打拼,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需要赡养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吗?


普法君提醒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幼年时无力抚养小明,年老时还可以要求小明赡养吗?

普法君提醒


虽然法律规定了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最美不过夕阳红,张大爷在老伴去世后,孤独寂寞,想再婚,子女不同意,该怎么办?


普法君提醒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王女士夫妇收养一个孩子亮亮,后来亮亮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王女士夫妇年老生病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要求亮亮赡养自己吗?


普法君提醒


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受影响,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一场车祸夺去了李大爷儿子儿媳的生命,李大爷老两口没有生活来源,以后该怎么生活?可以要求已经成年的孙子赡养自己吗?

普法君提醒


扶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人首先是老年人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俗话说“长兄如父”,王大爷父母去世早,王大爷作为家中老大,含辛茹苦把弟弟妹妹拉扯大,一直未婚,在自己年老时可以要求弟弟妹妹照顾吗?


普法君提醒


王大爷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要求自己扶养长大的弟弟妹妹扶养,不仅是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儿子去世了,儿媳要把孙子送给别人抚养,爷爷奶奶可以要求抚养孙子吗?

普法君提醒


爷爷奶奶不仅可以抚养孙子,而且有优先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什么时候都可以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吗?

普法君提醒


老年人在子女应支付而不支付赡养费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老年人因年老生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普法君提醒


对于因年老生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律规定可以由监护人代理老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种: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上述四类监护人按照顺序担任,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老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时,该怎么办?

普法君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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